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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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农业品牌化需要品牌注册
作者 admin
    在市场竞争中进行农产品营销,打商标“牌”,这是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农业品牌是维护农业企业合法权益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保证。保护品牌专 用权对于促进农业生产者、经营者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商品信誉、保障消费者 的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业企业重视品牌的竞争作用,通过使用品牌可以建立 农业企业的信誉,通过保护品牌 专用权可以维护农业企业的信誉。使用农业品牌、注册农业品牌、保护农业品牌专用权已成为不少农业企业的自觉行为。
    品牌注册,是品牌社会化的表现形式,是品牌注册人享有品牌专用权的法定形式,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品牌成为注册商标,品牌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过程。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农产品,需要取得品牌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农产品品牌注册。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农业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品牌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品牌注册。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我国品牌注册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即品牌使用人对使用的品牌是否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的需要来决定。然而,我国的品牌法律制度保护的直接对象是注册品牌,所有法律条款的设定,都是围绕注册品牌的保护来进行,未注册品牌显然是不受品牌法律保护的。但未注册品牌不受法律保护,不等于对使用未注册品牌 行为放任自流。反之,为了更好地保护注册品牌的专用权和维护品牌使用的秩序,需要对未注册品牌的使用加以规范。所以,《商标法》专门对使用未注册品 牌行为做了规定,这一规定属禁止性规范,未注册品牌使用人只要不违反这一规定,其未注册品牌就可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否则,品牌行政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现实中,品牌注册申请有问题就会被国家商标局退回,不予注册。品牌注册申请被退回,主要是因为注册申请的品牌在申请形式上不符合要求,或者该品牌无显著性,或者违反公共秩序与道德。
    主要是以下几方面的类型
    (1)品牌申请形式不符合要求。品牌注册申请程序是取得品牌专用权必经的法律程序,品牌注册申请书件是商标局确定品牌专用权的基础性法律文书,必须认真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和提供。一些注册申请人对品牌注 册申请知识知之甚少,报送的品牌注册申请书件不够规范或发生错误,从而被退回,要求补正。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2)使用了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商品的种类名称。如“咖啡”牌咖啡、“蜂蜜”牌蜂蜜等。商品的通用图形是指商品外形构成的公用图案,如“玉米”素描图用于玉米农产品等。品牌等同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图形的,则缺乏显著性。
    (3) 使用了直接表示商品本身内在特点的文字和图形。商品本身内在特点 指由商品性质决定的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原产地及其他特点等。品牌可以通过借喻、暗示、象征手法反映商品特点,传达商品信息,但不得直接描述商品特点,把共性当作个性,就缺乏了显著性。
    (4) 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众所周知的外国地名。但1988年《商标法实施细则》公布之前已获注册的地名品牌,可以继续使用,因为它已有 “驰名商标”的“第二含义”,如“泸州老窖”酒、“贵州茅台”酒等仍可以使用。
    (5)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记,如烟草制品不得使用“健康”、“益寿 字眼。
    (6) 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包括我国与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国际组 织名称、标记,以及官方标志和检验印章等。
    (7) 违反公共道德的标记,如带有民族歧视、有伤民族风俗、表示封建迷信的文字或图形,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标记。
    (8) 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品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均简称《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品牌的显著性是品牌的必备条件,是品牌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品牌的显著 性是品牌审査和确权认定的重要内容。品牌无显著性,该品牌就属于注册申请不当,不予注册。
    作为品牌文字或者图形的显著性,与通常所指文字、图形的显著性有所不同,它不仅要求作为品牌的文字、图形应具有一般标识的显著性,而且应具有个性特征,其表现内容和表现形式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具有显著性的品牌,应当由便于识别并适于专用的文字、图形构成。便于识别主要指作为品牌的文字、图形,不应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能够构成一个整体。适于专用主要指作为品牌的文字、图形,不得与本商品或本行业公知公用的文字、图形相同或者近似。这是品牌显著性的基本要求。由于品牌的显著性涉及诸多因素,有些文字、图形在某些商品上可能不具有品牌的显著性,但在另一些商品上就能够具有品牌的显著性;有的文字、图形本身缺乏品牌的显著性,但经过实际使用,能够产生表示商品出处的含义,则就具有了品牌的显著性。因此,品牌显著性的认定还应考虑具体品牌的特殊性。
    品牌注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品牌。进行农业品牌的注册可以拓宽农产品转化为商品的途径,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而且是保护品牌所有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面对中国入世四年后的大趋势,注册农业品牌,争创农业名牌,更是同国外农产品进行市场竞争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