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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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企业与农民的关系中,农民处于弱势,需政府协调两者关系
作者 admin
    随着业产业化、品牌化的不断推进,迫切需要调整好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与农民之间,不能局限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上。如何从经济关系 或生产关系上形成“产业链”,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这是农业产业化、品牌化经营需要解决的关键或核心问题。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关系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简单的买卖关系;合同、协议等契约买卖关系;以劳动联合为特征的合作关系;以资本联合为特征的股份制关系;以劳动和资本共同联合为特征的股份合作制关系。前两种在利益上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合作制、股份制、股份 合作制,使农民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动合作、或资金合作、或劳动和资金的共同合作,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不再是简单买卖关系,而是合作伙伴,农户与企业之间利益均享,风险共担,从而结成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激发企业与农户的发展生产积极性,这是当前解决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最佳选择。目前,由于合作制的形式推行较早,较为普遍;股份合作制是进人90年代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因其更具生机与活力,成为当前推行的主要形式;而股份制是近两年才开始试行,尚处在起步阶段。
    政府应该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可以采取 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民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所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选择哪种形式为宜要以当地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而定□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